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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会见
亲属、监护人
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、婚姻、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: 
(一)直系血亲,即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。
(二)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即亲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、表兄弟姐妹、伯父、叔父、舅父、姑妈、姨妈、侄子女、外甥子女等。
(三)基于婚姻的姻亲,即夫(妻)、儿媳和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夫(妻)的兄弟姐妹、夫(妻)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、夫(妻)的伯、叔、舅、姑、姨等。
(四)拟制血亲,即继祖父母、继父母、继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、实际形成的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。
(五)上述亲属的配偶。
(六)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。
 
港澳台、外国籍亲属

罪犯的港澳台或外国籍亲属、监护人首次会见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、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。
非首次会见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。

 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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