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收监的规定
时间:2014-12-06 08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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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的罪犯。
2.监狱在收押罪犯时,应当审查规定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,无法律文件的不得收监,法律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,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,不予收监。
3.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。经检查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暂不收监:
(1)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;
(2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(3)生活不能自理的。
4.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,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。非生活必需品,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,违禁品予以没收。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。
5.罪犯收监后,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,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