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
时间:2014-12-06 08:55
来源:本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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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狱根据罪犯的考核结果,给予的行政处罚有:警告、记过、禁闭等,并可以并处降低分级处遇的等级,最低可以降至严管级。
(一)行政处罚的条件
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禁闭:
1.聚众哄闹监狱,扰乱正常秩序的;
2.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;
3.欺压其他罪犯的;
4.偷窃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的;
5.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,经教育不改的;
6.以自伤、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;
7.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,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;
8.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。
依照前款规定,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(其中未成年罪犯禁闭的期限为三天至七天)。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。
(二)审批程序
1.对罪犯警告、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,由监区(分监区)集体研究,提出意见,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,由监狱领导批准。
2.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。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复议,监狱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