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对罪犯申诉、检举、控告的处理
时间:2014-12-06 08:56
来源:本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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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罪犯对判决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对罪犯的申诉材料,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,如果监狱收到处理结果,应当通知罪犯本人。
2.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、控告材料,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。
3.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检举、控告材料,监狱应当及时转递,不得扣压。
4.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,接受罪犯的申诉、检举、控告材料,并指定专人开启,负责处理。
5. 对罪犯的口头控告、检举,接受控告的干警应写成笔录,经宣读无误后,由控告、检举人签名或盖章。
6.罪犯的申诉、控告、检举一定要实事求是,如构成诬告的,要追究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