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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考核、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

时间:2014-12-06 08:53   来源:本网  访问量:12

(一)考核
1.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考核。
2.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,以日记载、周评议、月评定的方法对罪犯进行考核。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、奖罚和呈报减刑、假释的依据。
3.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的考核奖罚情况,应于当天公布结果。
4. 罪犯违反行为规范的,监狱可视情节轻重一次给予扣1至5分。违反行为规范情节轻微,经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,可酌情从轻扣分;严重违反行为规范或屡教不改的,应从重扣分;同一违规行为不得重复扣分。
5.罪犯对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,可以自考核奖罚结果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原审批部门及其上一级审批部门申请复议。复议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真复查,并作出复议决定。
(二)分级处遇
1.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,分级处遇分为四个等级:宽管级、普管级、考察级、严管级。
2.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,按规定确定、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。
3.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,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,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4.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,在通信、会见、文体活动、购物、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、同宿等方面,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。